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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错峰休假 陕西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发布时间:2026-04-18 16:31 浏览次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截图

人民网西安4月17日电 (记者邹星)日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通知》还提到,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

为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通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持续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错峰休假政策,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责编:贾凯璐、邓楠

网络编辑:榆阳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