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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小政说法 | 老年人的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来源:榆阳政法 发布时间:2024-10-12 09:42 浏览次数:

敬老爱老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养老护老是

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


榆小政的普法时间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为切实服务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老年人维权意识,让老年人多一份法律保障,在辖区内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一起了解下

法律赋予老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老有所依

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充分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意识的尊重。

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使权利等。一旦出现失能的情况,通过监护协议即可直接确定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来实现意定监护。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老有所居

民法典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老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后出现老无所依、流离失所的情况。

再婚老人可通过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注意居住权需要登记后方可生效。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老有所伴

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而子女不同意父母再婚,矛盾多数源于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及情感因素等,老人们再婚前可对财产处置提前作出书面约定,避免婚后引起纠纷。有时子女可能担心老人受骗,此时建议与子女敞开心扉多沟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老有所安

在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遗嘱自由是一以贯之的,老人可以决定将遗产留给谁,还可以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老有所护

经济困难的老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老有所防

不轻信所谓特效药和保健仪,以防陷入“推销”骗局。另外还有“投资”骗局,涉及钱财问题,一定要谨慎。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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